“好了,什么出身我不管,我只看能力,要是你们能跟得上我的节奏,我保证你们学到的和赚到的都会让你们满意。”姜有德努力记住两个女下属的介绍后说道。

“那个……姜主任,我们不找几个秘书或者助理之类的吗?”千定恩见姜有德迟迟不说于是主动开口问道。

“你实习才一年左右吧。”姜有德看向千定恩。

“对。”

“拿律师证了吗?”

“还没。”

“那你不就是助理吗?”

“可我……是首尔大毕业的啊。”千定恩小声嘀咕道。

“首尔大毕业的一年多还没拿证,说出去不丢人吗?”姜有德质问道,“你老师是谁?”

“李季准教授。”千定恩见姜有德语气不好,连忙乖巧地低下头顺从说道。

“哟,他都混到教授了,副的吧。”姜有德听到熟悉的名字从下属口中传来倒有些诧异。

“是副教授,但不是混的……”千定恩仍替老师弱弱地维护着。

“行了,找时间一起去见见他,我们自毕了业之后就没怎么见面。”姜有德摆摆手。

“您和李老师是同学吗?”千定恩似乎有些惊喜,瞪大了眼睛。

“差不多吧,一届但不一个班。”姜有德点点头。

“那你上学时候的成绩怎么样?”

“一般。”千定恩笑容一滞,没底气地答复道。

“懂了。”

姜有德看向旁边沉默许久的裴素妍,明白这个话题让她始终无法融入,“小裴呢,拿证了吧。”

“拿了。”裴素妍柔声应答着。

“原来在哪个团队?”

“柳晟源主任的团队。”

“民事?”姜有德眉头一皱。

“对,不过我也负责过一些刑事案件和侵权纠纷。”裴素妍连忙解释道。

侵权民事纠纷的法条和构成要件都和刑事很相似,但比刑事案件要简单许多,而且还很常见,所以就成了新人律师最容易上手的案子。

姜有德叹了口气,看来还是不能靠脸选人,盲选的俩下属,一个没拿证,一个搞民事的。

“算了以前的东西我都不看了,一切就从现在这个案子开始,你们了解案情了吗?”

“是林允儿小姐委托的那个案子吗?”千定恩看上去有些兴奋。

“追星?”

千定恩疯狂点头,想了想似乎又觉得这样显得自己很不理性于是又疯狂摇头。

“到底追不追?诚实一点。”

“追。”千定恩嗫嚅道。

“追谁?”

“Redvelvet……”

“那你听到林允儿这么激动?”姜有德无奈说道。

“师姐嘛……”

“好了,裴素妍你了解案情吗?”姜有德看向了比较靠谱的另一名下属。

“大概了解了。”

“那给我说一下,用尽量客观的角度,从证据和事实出发,模糊不清的地方用当事人陈述或供述的原话,必要的时候再加入自己的意见。”

姜有德这一番要求不仅是想要了解案情,还带了一点对裴素妍的考较意味。

“好。”裴素妍润了润嘴唇开口说道。

“2018年2月15日晚十一点,被告人林允珍下班开车回家,20分钟左右抵达自家小区地下车库停了车。”

“十一点二十五的时候,林允珍下车遇到被害人郑锡林,两人展开对话且产生了一定口角,但未发生肢体冲突。”

“两分钟后,停车场照明系统发生故障,监控系统未发生故障,但由于设备不完善不具备夜间红外摄像功能,因此该时段内监控录像较为模糊。”

“十分钟后照明恢复,被害人郑锡林小腹位置被利器刺伤昏倒,被告人林允珍衣衫不整先行离开,但在三分钟后返回拨打了急救电话。”

“那十分钟发生了什么?”姜有德问道。

“据林允珍小姐对辩护人的陈述以及向警方的供述,停车场突然停电的时候,郑锡林意图对林小姐实施强奸行为,且多次抚摸林小姐的敏感位置,使林小姐感到性生理上的不适与心理的屈辱,掏出包里的水果刀展开自卫,黑暗之中捅伤了郑锡林。”

“我明白了,你的描述和案卷上的描述差的不太多,还算客观。”姜有德点点头,裴素妍虽然话不多,但功底确实不错。

“千定恩,你说一下你对这个案子的定性。”

“肯定是正当防卫啊,前提、时间、对象、主观、限度要件都满足了。”千定恩不假思索地回答道。

“那一审法官怎么判的?”

“过失致人重伤罪。”

“为什么不判正当防卫呢?甚至连防卫过当都没有采纳。”姜有德追问道。

“证据不足。”千定恩小声回答道。

“哪里的证据不足?”

“就停电的那十分钟,证据只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和一些物证。”

“可双方对当时的描述完全是冲突的。郑锡林说当时太过黑暗,他内心十分恐惧,下意识就碰到了身边的林允珍,但没想到林允珍以为他想要实施不轨行为,突然拿出了刀想要刺伤他,于是在情急之下,郑锡林控制住了林允珍的身体,但没想到林允珍反应过激反而将其刺伤。”

“这两种说法完全是不同的,都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证据,必须要通过其他证据补充。但在物证中监控录像模糊不清,证明力太小了没有被采纳,就只剩下了凶器、双方在现场时的衣物。”

“水果刀上完全是林允珍小姐的指纹,这个没什么可争辩的。但是在林允珍小姐的衣物上,检测出了大量被害人郑锡林的指纹,郑锡林的衣物上也检测出了林允珍小姐留下的大量指纹。”

“但是其实双方的立论在现有的证据条件下都能成立,郑锡林就一口咬定林允珍身上的指纹是他为了保护自己不被刺伤在反抗时留下的,这个主张是合理的而且没有其他证据可以推翻。”

“所以在双方陈述存疑,证据不足且无法再补充的时候,法院认为林允珍随身携带水果刀不符合人之常情,推定了她具备加害郑锡林的恶意,且在当时的情况下属于假想防卫,不构成正当防卫,采纳了郑锡林的主张,判处林允珍过失致人重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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